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2-13 10:50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风貌提升工作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大力推进我县乡村风貌提升工作,持续深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扎实有效开展乡村建设行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确保高质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广西乡村风貌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39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柳州市乡村风貌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21〕8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基本整治型村庄。完成我县1100个基本整治型村庄建设任务(2022年6月前完成)。
(二)特色风貌塑造。完成我县871栋农房特色风貌塑造建设任务。
(三)加强农房管控。构建完善的农房管控机制,推动建房办证、带图报建、按图验收、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落到实处。
(四)保护传统村落。大力推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完成我县3个传统村落项目建设任务。
二、主要内容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抓好脱贫户住房安全保障动态清零,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完成全县行政村范围内所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排查出的用于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有序推进其他农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二)扎实开展乡村建设行动。完成1个村级垃圾处理设施(转运设施)和2个镇级垃圾转运设施建设;完善镇级污水收集管网,推动实质性收取污水处理费,加大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补贴力度。
(三)深入推进“三清三拆”环境整治。全力推进清理村庄垃圾和禽畜粪便、清理乱堆乱放和道路障碍物、清理池塘沟渠,以及拆除乱搭乱盖、拆除广告招牌、拆除废弃建筑等工作。采用“微田园、微菜园、微果园”等生态治理方法,广泛开展房前屋后、道路沿线环境整治,加大对视线廊道内影响美观和视觉通达的废弃建筑物、构筑物、广告招牌等的清拆力度,确保村屯环境整洁、干净、通透。引导村屯建立健全村规民约,推动成立村民理事会或相应的管理组织,不断优化基层治理。建立健全村民分片包干管护环境卫生以及公共器材、设施的长效管护机制。
(四)因地制宜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重点推进“四化、五网、六改”项目建设。
1.推进“四化”建设。一是亮化。开展村屯公共照明项目建设,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照明灯具,鼓励和引导村民参与路灯建设。二是绿化。保护乡村自然生态,推动实施村头村尾、公共区域的绿化,开展“绿美乡村”建设。三是美化。保护乡村美景,增强乡村韵味,因地制宜推动村口景观、水体景观、绿化景观等村庄特色景观塑造。四是文化。弘扬农耕文明,保护传统格局,充分挖掘村庄文化内涵与历史,建设宣传栏、文化景观小品、村史馆,留住乡愁。
2.推进“五网”建设。一是推进电网建设。二是推进路网建设。三是推进互联网建设。四是推进广播电视网建设。五是推进排水网建设。
3.推进“六改”建设。一是改房行动。二是改水行动。三是改厕行动。四是改厨行动。五是改圈行动。六是改沟渠行动。
(五)加强农房特色风貌塑造。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特色风貌管控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为指导,全面推动农房特色风貌塑造,彰显桂风苗韵。
(六)严格实施农房管控。聚焦宅基地管理、建房办证、带图报建、按图验收、违法建设查处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农房管控工作体系,严格落实部门和乡(镇)责任,确保农房管控落到实处。
(七)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结合乡村风貌提升,发展特色产业,培育乡村旅游新业态,将生态环境、文化资源、特色风貌等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将乡村风貌提升所形成的乡风文明、基层治理、群策群力优势转换为发展乡村经济的强大动力,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和增产增收。
(八)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1年2-3月)。一是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二是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实地指导,到先进示范地区考察学习。全力推动基本整治型村庄建设,2021年农房特色风貌塑造项目实现全面开工。
(二)实施阶段(2021年4-11月)。一是力争11月15日前完成农房特色风貌塑造任务。二是每月组织开展4次风貌提升专班指导。三是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工作调度会。四是完成自治区开展的乡村风貌提升初期评估。
(三)验收阶段(2021年12月)。一是开展农房特色风貌塑造、农房管控等工作验收评估。二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三是谋划2022年工作任务。
四、工作程序
采用“八步工作法”组织实施。
第一步:制定工作计划。第二步: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第三步: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第四步:开展村庄“三清三拆”环境整治。第五步:推动村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第六步:开展农房特色风貌塑造。第七步:落实农房管控要求。第八步: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五、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渠道。积极统筹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鼓励和引导群众自筹、社会资金以及金融资金参与。
(二)自治区补助标准。基本整治按照1万元/村标准进行补助,农房特色风貌塑造按照0.9万元/栋标准进行补助,任务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给予0.1万元/栋奖励。
(三)市级补助标准。农房特色风貌塑造按照0.9万元/栋标准进行补助,任务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给予0.1万元/栋奖励。
(四)县区补助标准。除自治区级和市本级补助资金外,其余不足部分资金根据年度任务和实际情况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