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县委统战部(融水县侨务办)权责清单
融水县委统战部(融水县侨务办)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 追责主体) | 追责依据 | 免责 事项 | |||
1 | 行政确认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融水县委统战部 | 融水县侨务办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届第77号)。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法[2009]5号)。 5.【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外侨办关于调整侨务“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标准的通知》(桂外侨[2018]196号)。 | 1.受理责任:通知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通知申请人领取。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履行的责任。 | 1.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2.【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外侨办关于调整侨务“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标准的通知》要求,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归侨身份相关材料、申请人亲属户口本、申请人亲属身份证、申请人与华侨归侨关系证明、申请人与华侨归侨存在抚养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由侨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3.【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外侨办关于调整侨务“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标准的通知》要求,受理申请的侨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核,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4.【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外侨办关于调整侨务“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标准的通知》要求,予以认定归侨侨眷身份的,应当为申请人开具证明。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立项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法收受费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