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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政发〔2022〕4号 关于印发《2022年同练瑶族乡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同练瑶族乡

发布日期: 2022-03-15 10:45    |  作者: 同练瑶族乡人民政府

同练瑶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2年同练瑶族乡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2同练瑶族乡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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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同练瑶族乡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和目标要求

(一)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对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的免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 号)要求开展,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 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 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 70%以上。

(四)对牛结节性皮肤病的免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的要求开展,实行全面免疫。

(五)对布鲁氏菌病原则上不得开展免疫。猪、种用和乳用牛羊禁止免疫;其他牛羊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应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按阳性动物处理。

(六)对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免疫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计划(试行)》(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4 年4月14日印发)执行。

三、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 H5+H7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的“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措施。召开2022年全乡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工作布置会议,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和各村要紧紧围绕防控目标任务,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规范动物疫苗管理。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组织技术培训。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养殖场户等有关人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按照要求更换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四)做好免疫记录。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指导养殖场户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五)落实报告制度。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按要求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度。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卢辉雷同志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

月报有关情况,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在每月26日前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周报有关情况,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在每周三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各村、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村要认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免疫任务要包干到各村动物疫病防疫员,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共同抓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确保强制免疫工作有序开展

(二)落实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开展宣传培训。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和各村要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四)做好经费支持。各村动物防疫员春、秋两季开展动物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在免疫工作结束后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五)强化监督检查。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同练瑶族乡党政办公室                                          20223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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