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政发〔2021〕46号关于印发《红水乡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政发〔2021〕46号
红水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水乡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
现将《红水乡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执行。
红水乡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红水乡党政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印发
红水乡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
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乡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水产养殖品种)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大水产养殖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强化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研究与利用,根据《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实施方案(2021—2023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融水县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源普查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水产养殖种质资源作为农业种质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产养殖原始创新、推动现代水产种业和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必备物质基础。摸清全乡水产养殖种质资源家底状况,加大收集保护力度,推动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为打好种业翻身仗提供物质基础,对我乡现代渔业加快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水产养殖种质资源基本情况普查
对全乡水产养殖户的鱼类、虾蟹、贝、螺、龟鳖、蛙等水产养殖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包括查清种类、养殖模式、苗种来源及数量、养殖面积、养殖产量等情况。
(二)开展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系统调查与收集保护
在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系统调查,收集一批特色种质资源纳入省级水产养殖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保存。
三、明确普查主体
普查主体为全乡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的企业、事业单位、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户等。没有人工投饵的水库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水产养殖面积(指水产养殖水域面积)1亩以上的主体须单独登记。
不受养殖面积限制须单独登记的还有高位池养殖、流水养殖、工厂化设施养殖,养殖小众物种如罗非鱼、乌龟、鲟鱼、大鲵、鳜鱼、泥鳅、河虾(对虾)等品种的养殖户。
1亩以下连片养殖的池塘、稻田养殖以村为单位进行登记。
对不能确定是否进行单独登记的养殖户,可向县水产站咨询。
四、任务分工
(一)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本次普查和特色水产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本次普查的培训指导和业务解释、负责普查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及资料整理归档、负责分析普查数据,编写全乡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状况报告,协调对接相关部门。
(二)各村负责本辖区水产养殖户的普查登记;填写“红水乡全国第一次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信息登记表”;收集单独登记养殖户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照片和各村(以合并后的村为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照片;请各村于将《红水乡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联络人员回执表》交回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将养殖户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照片和各村(以合并后的村为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照片电子档,电子档,签字、盖章纸质档交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联系人:王臣,联系电话18977262056)。
五、进度安排
(一)2021年10月26日
全面完成现场普查、数据填报、核实和纸质材料备案。
(二)2022年1月—2023年5月
经过系统调查,收集一批特色种质资源纳入省级水产养殖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保存。
(三)2023年6月—2023年12月
配合省、市、县全面完成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数据库数据核实和入库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红水乡全国第一次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红水乡人民政府乡长李双双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覃宇航同志为副组长,成员由红水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各村支书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红水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全乡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村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人员分工。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村应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完成普查工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培训、指导,各有关单位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本次资源普查工作。
(三)强化专业支撑
依托国家和省级技术专家组开展普查培训、现场指导和咨询等工作,确保普查方法统一规范,调查数据全面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