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镇

洞政发〔2020〕21号 关于印发《洞头镇2020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文档组

发布日期: 2020-04-02 10:05    |  作者:

洞政发〔2020〕21

关于印发洞头镇2020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镇直各单位:

经洞头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洞头镇2020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洞头镇人民政府        

202042日     


洞头镇2020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做好我镇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等方面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险情隐患、减轻灾害损失,结合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良寨乡突发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柳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柳政发〔201275号)和《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二、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地区灾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常务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以不为本的指导思想,遵循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以突发性、多发性、群发性和影响持久,有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为重点,全面部署预防工作。洞头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站所分行业负责,防灾工作责任制,努力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增强抗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灾害发生时就做到:抢险物质齐备,撤离路线明确,各相关单位紧密配合,全力合作,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三、自然地理位置

洞头镇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北部,镇政府驻地在洞头村。共7个村民委员会65个自然屯。

四、地质灾害现状

(一)地质灾害的分布

洞头镇地势较为陡峭,基本是山区,据区水文队调查共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4处。

(二)地质灾害的类型

隐患点:山体崩塌(1处)、滑坡(2处)、不稳定斜坡(1处);

五、地质灾害防治区

隐患点:洞头村、甲烈村、一心村。

六、地质灾害与降雨关系

持续降雨或强降雨是诱发地质灾害的最主要的因素,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地发生与降雨有着密切相关。日最大降雨星达到20-60mm时易诱发地质灾害;多日连续降雨的过程达到60-100mm时也易诱发地质灾害。

(一)预警状态

当日降雨量40-60mm或过程降雨达70-120mm时,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二)警报状态

当日降雨量40-60mm或连续降雨达50-120mm时,轻易发生地质灾害。

(三)临灾警报状态

当日降雨量大于80mm或过程降雨170mm时,易发生地质灾害。

七、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内容和防范期

(一)地质灾害防治重点类型

类型分为: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

(二)重要居民点

分别为:洞头村、甲烈村、一心村。

(三)重点防范期

根据自治县气象、水文、水利站所提供的《融水区域主要降雨值表》,我镇平均每年有暴雨10次,大暴雨6次,暴雨多出现在4-8月,占全年降雨总数的60%,以6月最多,7-8月次之。因此,我镇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6-8月。

八、地质灾害应急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 要高度重视。各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二层机构、镇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镇人民政府与本辖区内所有村、矿山、企业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状。各村民委员会及有关站所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本站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镇二层机构、各直属机构等有关站所要按照站所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把防治责任、防治经费落实到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齐心协力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因责任不落实、经费不到位、人员不到岗而引起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村民委员会,各站所负责人是本区和管辖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为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真正做到全覆盖,各村民委员会应参照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模式,把各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辖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体系,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镇人民政府各有关站所要对本站所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全责,要建立健全监测、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2. 准确定人。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防火站有关站所的指导下,各村民委员会、学校、水利、民政、林业、卫生等站所及各自然屯的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以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村民、行政、企事业单位员工为主体,选择责任心强、有文化知识的村民、单位员工作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员。

3. 明确责任。对选定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要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填写责任表并签名。明确各村民委员会、各相关站所、包村干部、屯负责人、监测员对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做到层层明责任,事事抓落实。

4. 建立隐患责任问责制度。对可预见的地质灾害隐患,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认真落实辖区应急预案

各村民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二层、各有关直属机构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详细调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洞头镇2020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镇、村应急队伍。

(三)切实加强汛期“三查”制度(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

在汛期来临之前,各村民委员会及镇四所合一站、学校、水利、林业、卫生、派出所、财政、民政、农业、通信等有关站所,要按照方案要求的职责分工,做好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工作;各村民委员会、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的管理,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国土规建环保安监防火站加强对防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危改房新建等新农村建设选址和削坡建房的指导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区域内和削坡坡度较大的监管力度;对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及灾后重建项目,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或施工许可,并负责对已建成或已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负责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地质灾害受灾区和易发区各类违法违规建设;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交通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重要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水利要加强重点中小河流的治理,负责水库、电站(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文广站负责对旅游景观点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不稳定斜坡、危岩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卫生站和卫生院分别负责做好医疗场所周边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中心校负责做好学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林业要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负责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负责做好本管辖单位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安监站所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废渣堆场及地下开采形成的采空区的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工作;派出所、财政、民政、农站所要做好各自站所及管辖单位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水利站要做好气象、水文预警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规建环保安监防火站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国土规建环保安监防火站对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制定应急预案,设置警示标志,落实监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

(四)严格执行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度

汛期期间,镇国土及相关站所、各村民委员会要坚持值班制度,主汛期实行日报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通讯联络,一旦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应急抢险工作,同时按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速报制度逐级报告。

(五)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应急调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项抢险救灾工作。各有关站所应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配合做好相应的各项应急工作。

(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未经治理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报告。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镇国土、学校、水利、文广、林业、卫生、民政等有关站所应依照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要求,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已建或在建工程项目是否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进行认真排查,排查内容应包括:已建工程项目是否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已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是否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是否依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采取了相应的防范与治理措施;在建工程项目是否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是否依照“三同时”制度进行工程建设。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编制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及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人民政府有关站所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本辖区未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因工程建设因素诱发地质灾害的,从快进行事故责任界定,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项目业主承担治理责任。

(七)树立新观念,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向前发展

国土、学校文广站所应树立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要结合本的基本情况,结合国家“防灾减灾日”、“世界地球日”、“土地日”等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刊等载体加以宣传报道,同时充分利用我特有的民族坡会群、庙会、社日及其他节庆活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镇人民政府有关站所要组织村民和群众主动参与,各有关组成站所要组织单位员工参与,使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为群众、单位员工的自觉行为。适时组织进行防灾避险应急演练,让村民、单位员工、学生熟悉报警声音,一旦听到警报声,就会自觉、迅速地做出反应。指导社会公众认识地质灾害的一些前兆特征,掌握预防、避让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

镇有关站所要加强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五个到位”(简要概括为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管理等五个方面)等内容,从而提高防治工作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知识和监测责任人的监测业务知识。

学校过程中充分利用课外举办的“队日”、“团日”活动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题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八)基本要求

1. 村、屯、企事业单位做到“四应有”。

1)应有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群众转移预案;

2)应有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监测制度、巡查制度、速报制度;

3)应有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监测员;

4)应有地质灾害防治简易监测工具、通信工具。

2. 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到“四应知”。

1)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点的个数、具体地点、灾害规模、影响户数与人数;

2)灾害点的转移路线和具体应急安置地点;

3)汛期各阶段的监测时间与监测次数;

4)灾害点发生变化时如何组织紧急避让与如何上报。

3. 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到“四应会”。

1)在灾害点的主要位置设置监测标尺和标点实施监测;

2)用三种简易监测方法、利用简易监测工具进行测量;

3)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分析,并做出初步判断;

4)采取应急措施进行临灾时的妥善处置。

(九)本方案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洞头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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