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新闻

文综决字〔2021〕14号 行政决定书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1-11-24 09:16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决定书

  

(融水)文综决字〔202114

当事人:融水县融水镇贵人岛风味小吃店(于某勋)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5LNT6E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于某勋

住所(住址等):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寿星南路苗山商业步行街6栋二层202

202111112104分至2138分,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位于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寿星南路苗山商业步行街6栋二层202号的融水县融水镇贵人岛风味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设有KTV包厢9个且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以供检查,其中3KTV包厢有客人正在消费,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作出如下处理: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三、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四、提取消费账单3份。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0211112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营业执照、于庆勋身份证复印件;二、文书编号为(融水)文综检(勘)字〔20211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三、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四、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五、关于协助对融水县融水镇贵人岛风味小吃店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的复函。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决定立即停止娱乐场所相关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内停止使用与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相关的设施或者设备。否则,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作出进一步处理。

同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1112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 地址:融水镇拱城街17号
联系方式:rswg@163.com 联系电话:0772-5122412
网站标识码:45022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