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9-00514 | 发布机构: | 融水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07-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住房分配 |
关于取消部分人员公租房承租资格的公告
关于取消部分人员公租房承租资格的公告
公 告
经审查,下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对象在融水县有房产、拥有价值较高私家小车、公司注册资本或入股投资额较大、重复申请入住公租房、人均月收入超低保标准及低收入标准2倍以上、居住申请人死亡、财政供养人员等违反了《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4〕162号)中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待遇享受条件。现决定取消下列人员的住房保障待遇资格(具体名单附后),被取消的人员须在公告之日起30天内到融水县住建局办理退出的相关手续。
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