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解】融政规〔2023〕4号《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政策解读
《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
土地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部署制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同步更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政策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了《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的要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26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于2023年4月更新完成并由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实施了融水苗族自治县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260号)要求,各市人民政府按时完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后,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2020年融水苗族自治县辖区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至今已超过三年,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融水苗族自治县于2023年5月开始新一轮融水苗族自治县辖区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更新工作,计划于2023年11月公布实施。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内涵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由政府制定公布的征收集体农用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统一补偿标准。
三、新标准的制定技术路线
我县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测算,参考了有关部门发布的农作物价格、果树价格、园林苗木价格、建筑材料价格等,立足融水苗族自治县的现实情况,根据实际调查,结合2020年融水苗族自治县辖区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测算2023年融水苗族自治县辖区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价格,并对测算结果进行内外部平衡分析,确定最终的成果。
在制定新标准过程中,我中心经过多次与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和县住建局进行现场研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召集县发改委(物价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单位举行座谈会。开展项目风险评估。
四、新标准更新调整范围
经我县专题会研究和多次意见征询,在上一轮补偿标准基础上,结合征地拆迁中实际情况以及相关产业推广,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补偿项目,最终确定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涉及的补偿项目分为农作物青苗类、果树、成片林木、零星树木、有证房屋及附属设施、有证房屋装饰和装修、其他地上附着物七大类52小项。
五、新标准适用原则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辖区内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融政规〔2020〕7号)停止执行,但在本通知印发前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该项目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仍按该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新标准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
七、新标准未列入的项目
本标准采用了分类定价的方式,对征地中普遍存在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在征地工作实践中,对本标准未列入的项目,可采取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协商定价或市场价格评估等方式确定相应补偿价格,体现了征地补偿的原则性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