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文解】《融水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10-19 09:25    |  作者:


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行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开发、高效利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精准监管、提高效能”的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机制,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联合监管强大合力,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推动我县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24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行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2277号)等文件精神。

成立领导组织和明确职责分工

(一)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指挥部

建立融水苗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有关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矿产开发保护监管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推动矿产开发秩序良性发展。

(二)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凤阳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办股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落实指挥部决策部署,制定和执行联合监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各乡镇要参照组织领导架构,及时成立乡镇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指挥部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工作。

(三)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查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工作中发现“矿霸”及其“保护伞”的,及时移交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县公安局:负责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氰化钠等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负责打击“沙霸”“矿霸”及其“保护伞”等涉黑涉恶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矿产品运输车辆的路面监管,查处加高挡板等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的行为,超载、超限运输矿产品等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矿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矿山企业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对工作中发现“沙霸”及其“保护伞”的,及时移交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管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矿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负责对矿产资源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擅自收购和销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和林地的监督和保护,对矿区范围设置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地,是否符合占用林地条件出具意见,依法查处未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开采行为。

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破坏修复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融水税务局:负责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具体由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费源信息负责征收入库,同时负责督促缴费人缴费,对未按时缴费的及时催缴。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融水供电有限公司:负责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加工点切断生产用电。

(四)工作机制

1.实行分级联合检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联合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点矿山进行抽查,对各乡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事项进行督办。适时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矿山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税费缴纳、打击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及林地等专项整治工作,对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乡镇指挥部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监管重大问题,制定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细化联合监管工作流程,根据需要对重点矿山进行检查。指挥部负责部署联合检查工作,对县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开展联合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联合检查,对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督促矿山整改并形成整改台账,并按照有关要求,将年度联合检查工作计划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每季度向指挥部上报联合监管工作情况。

2.加大联合查处力度。对联合检查发现的涉矿违法违规问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配合收集证据,依法做好案件接收、侦办、处置等工作。对检查发现或者信访举报的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问题,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处置,严厉打击“沙霸”“矿霸”,坚决铲除涉矿黑恶势力。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指挥部要协调检察院、法院做好案件审查起诉、公益诉讼、审判和执行等工作,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该移送不移送、以行政处罚(处理)代替刑事处罚等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等方面依法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3.强化会商协同处置。县、乡镇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工作会商,分析联合监管工作形势,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需要专项会商的问题,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起,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研究。对与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相关的突发事件、上级转办交办事件,县、乡镇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商处置。

4.加强信息交换共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将日常工作中涉及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许可、林地许可、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山企业主体资格登记等审批登记信息,以及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地、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县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乡镇指挥部;对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及时报送县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将核实处理结果反馈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通报成员单位及乡镇指挥部;涉嫌违纪或犯罪的,按规定将有关线索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主要工作内容

(一)加强重点环节联合监管。严格依据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技术方案,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安全设施设计、矿业权出让合同等,重点对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及林地、落实安全及环保设施等方面进行联合监管,对矿山企业实施机械化施工、工厂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现代化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露天开采矿山监管整治。对露天开采矿山,重点监管不按照自上而下阶梯式开采、超量越界开采、破坏耕地、水土流失、扬尘污染、污水废水乱排放、废石废渣乱堆放、毁林占林,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对存在“半边山、一面墙”开采、水土流失危害、“三废”排放污染环境等问题的,由相应的监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改方案,通过安全隐患整治、矿业权整合、矿业权退出等方式进行整改。

(三)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监管整治。对地下开采矿山,重点监管井下超层越界、擅自改变开拓方式、擅自开采安保矿柱等行为;供配电、排水、消防、通风等井下安全避险设施,人员安全防护、安全标识、顶板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矿坑水排放、废石回填和堆放、选矿废水处置、尾矿废石综合利用等情况。对违法违规开采、存在安全隐患、生态环境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的监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通过依法下达停产通知书、停止供电、不批准使用爆破物品等方式责令其整改。

(四)加强矿山生产经营综合监管。县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矿山爆破物品购买、运输、流向以及爆破作业安全、矿石及矿产品运输、矿山企业依法纳税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矿山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企业偷税漏税、非法收购、加工、销售矿产品,非法建设和使用尾矿库,非法转包分包、出租矿山开采经营权,非法挂靠矿产勘查、开采及建矿资质证书。

(五)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监管,统筹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对除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外,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勘查实施方案重大变更未报告备案的;未按照勘查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置。对未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矿种开采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使用费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置。

、工作措施

(一)实行方案联合编审。新建露天非金属矿山新立登记和已建露天非金属矿山延续或变更时,实行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联合编制联合审查;鼓励上述方案与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实行“多方案合一”编制和审查,统一技术规程和编制要求,降低方案编制成本,优化程序,提高效率。

(二)改进监测技术手段。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通过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人工智能(AI)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对开采矿山实施监测,精准掌握矿山开采建设情况。对存在不按照自上而下阶梯式开采、超量越界开采、破坏耕地、水土流失、扬尘污染、污水废水乱排放、废石废渣乱堆放、毁林占林、“半边山、一面墙”,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组织实地核查,建立问题清单并进行处置,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

(三)加强技术服务指导。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管理相关中介技术服务事项,确定中介技术服务项目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为矿业权人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提供参考。组织开展矿业权人业务培训,大力推广应用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生态修复等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矿山企业高质量生产。指挥部建立由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测、安全生产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督导员队伍,督导员通过对口帮扶方式,为矿山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生产经营技术指导和服务。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殷切嘱托,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谋划,全面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

(二)落实人员经费。各乡镇各部门要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工作,安排精干力量负责联合监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强化考核激励。构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新机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联合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指挥部将通过通报表扬方式予以激励;对联合监管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确因监管技术手段限制、技术资料不翔实等,或矿业权人采取恶意隐瞒、欺骗、造假等方式规避检查,导致未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容错纠错。同时,要通过合同履约、行业管理、社会信用约束等方式压实技术服务单位及专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广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诚信办矿的主体责任意识。持续宣传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矿山生态修复等典型经验做法,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监督,不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七、政策咨询渠道

负责解读本政策单位: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单位地址:融水镇寿星中路28号之一,电话:0772-5122442,邮箱:rshxgtzy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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