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2-28 16:00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水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2016年12月23日,我县出台了《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管理办法》(融政办发〔2016〕140号),于2017年7月14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8年6月28日又进行了一次修订,印发了《融水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融政规〔2018〕7号),由于脱贫攻坚工作结束后,转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向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资金政策有了较大的调整。为适应新时期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再次对《融水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强化脱贫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资金保障能力,国家和自治区先后印发了继续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相关文件,制定继续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并要求各市、县完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及时修订管理办法。因此,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本办法。以确保财政涉农资金有序统筹、有章可循及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资金保障。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该文第五点第四条规定,试点贫困县要根据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制定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内容。
(四)《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号)。该文第五条“工作要求中......(二)强化整合资金项目监管。1.及时修订管理办法。脱贫县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及时修订本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整合资金管理,调整优化资金用途、部门分工、操作程序、监管措施等内容”。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总体情况。
本“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条款总共五十四条,分为十个章节: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是制定的依据,定义和总体目标要求等;
2.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是项目库建立,资金使用计划、方案的实施和项目管理等要求;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是资金分配原则,资金计划下达、用款申请、拨付程序等;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是资金拨付规定,建设内容调整和前期工作经费等要求;
第五章报账管理(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主要是报账资料、报账方法、审核时限、负面清单等要求;
第六章统筹职责(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主要是统筹、使用成效及支出进度的责任主体、监督职责、考评及激励约束机制等要求;
第七章账务档案管理(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主要是凭证保管、产权移交和责任管护等要求;
第八章考核奖惩(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主要是考评奖惩原则、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运用等要求;
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监督检查的职责、日常监管职责、责任追究、处理和问责情形等要求;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主要是实行起始日、上位法原则、废止旧办法、政策解释单位等要求。
(二)具体条款情况说明。
第一条主要包括起草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背景原由和政策依据。
第二条主要明确我县为四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县的依据。
第三条主要明确统筹整合资金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
第四条主要明确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主要明确统筹资金统筹工作的职责要求。
第六条主要明确统筹整合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和构建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主要提出各乡镇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十四五”规划加强项目库建设。
第八条主要是提出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报备和调整要求。
第九条主要规定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审定和实施。
第十条主要明确统筹整合资金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一条主要提出单个项目50万元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的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主要明确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主要明确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要求。
第十四条主要明确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确定原则。
第十五条主要规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
第十六条主要明确统筹整合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十七条主要明确完工项目的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主要明确竣工决算审计(核)可不作为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主要明确财政涉农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统筹整合原则及分配原则
第二十条主要明确统筹整合资金分类优先分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统筹整合资金计划下达、用款申请、拨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主要规定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统筹整合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的进度款拨付和质保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主要明确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建设内容和投入额度调整的报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主要明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主要规定统筹整合资金不予报账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主要明确统筹整合资金项目报账需提供的材料,要求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
第二十八条主要要求建立统筹整合资金指标使用台账。
第二十九条主要明确项目建设的报账方法。
第三十条主要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报账资料的审核时限。
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定报账单位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第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七个不准”的负面清单。
第三十三条主要明确凭证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主要明确统筹整合资金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五条主要明确整合资金使用成效及支出进度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六条主要明确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统筹、拨付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主要明确县纪委监委机关、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八条主要明确县审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资金统筹与原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主要明确绩效评价、考评及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主要提出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提供财力保障。
第四十一条主要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对文档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建设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备查,原始凭证保管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主要明确竣工项目产权移交手续的办理要求。
第四十三条主要明确项目工程移交后管护责任。
第四十四条主要明确资金统筹工作的考评奖惩原则。
第四十五条主要明确统筹资金考评组织实施单位和考评对象。
第四十六条主要明确统筹整合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主要明确统筹整合资金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四十八条主要明确监督检查的职责部门。
第四十九条主要明确项目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十条主要明确责任追究、处理和问责情形。
第五十一条主要明确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主要明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主要明确实行起始日,废止旧办法(融政规〔2018〕7号)。
第五十四条主要明确负责政策解释单位。
四、政策咨询渠道
负责解读本政策单位: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单位地址:融水镇华强路90号,电话:0772-5122408,邮箱:rsxcz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