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融水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3-25 10:11    |  作者: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 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突出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 管理,控制我县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 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以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城乡 饮用水源和县内江河为目标,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 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 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融水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共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划定方案的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为划定原则及依据。

  第三部分为术语的定义,畜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 养区、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等。

  第四部分明确了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禁养 区划定范围:1.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2.自然 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禁止建设养殖 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4.县城及建制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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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5.全县20 个乡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第五部分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管理作出具体要求。1.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 区的核心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县城及建制镇规划区的建成 区范围内的管理要求;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除核心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内的管理要求;3.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

  入审批制度;4.强化属地管理责任;5.加强部门配合协作。

  第六部分为有关说明,明确方案的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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